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1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外环路**集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52150元,并对其款项采取扣划强制措施。现已将150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3执19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