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1329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现年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明泽丽湾*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59048J。
法定代表人:龚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