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湖北江川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江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5811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小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