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2民初1065号
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郧西县土门镇关帝庙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群(公司员工),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告:井家春,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井家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井家春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井家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