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22民初33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男,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582461084C。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男,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