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17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