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3650号
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朱继宝,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华海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海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福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