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华海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1198号
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736916708U,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春和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哈尔滨华海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庆华厂南北路东侧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海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克东县易源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