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原告刘运波诉被告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单位搬离原居住地,无法合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