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吉0104执2399号
申请人: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吉0104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收益类保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余额5411.18元;扣划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57088.2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411275.09元,执行到位62499.45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吉0104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