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4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共计37898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底前,将所有欠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403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