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4363号
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1122。
法定代表人:辛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凯,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鞠贵文。
被告: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216号新能源大厦1801。
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晨雪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