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72号
原告:***,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城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新能源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几被告赔偿原告关于***死亡各项损失总计1119717.5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几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被告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月21日被指派参加评审招标工作会议。2018年1月24日9时30分许,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员发现***死于酒店竹**XX房。原告主张被告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未报工伤认定,应对***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未尽到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对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主张工伤死亡赔偿责任,也对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主张了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之间为侵权责任纠纷,与被告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争议,原告没有在诉讼请求中予以区分,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交错于同一个诉讼请求中,且诉讼请求也没有列明主张各被告赔偿的内容,计算标准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模糊不清;其次,本案工伤死亡赔偿责任是基于***与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综合以上情况,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王 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
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