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六委四组。
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何亭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建,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在执行***与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7503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材料款3651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14日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等登记信息。2022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敏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台益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