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抚松县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景松,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何亭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何亭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何亭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亭豫,男,汉族,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丁玲,女,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本案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2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史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