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隆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302民初2236号
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33号3单元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464162。
法定代表人:何发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95735Y。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利,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景观绿化工程质保金637,531.66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178,291.66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459,240元质保金为基数,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凤凰城一期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并验收合格。约定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过后被告分期给付了部分质保金,尚欠质保金637,531.66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承诺维修,但并未进行维修,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保留质保金,不同意承担利息;如原告能够按照要求维修案涉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同意用房屋抵顶剩余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一份;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了《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了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发包的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及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施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15日竣工;《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开工,2019年12月20日竣工)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双方已经结算了工程款。双方约定的二年工程质保期过后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分期返还给了原告部分工程质保金,尚欠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质保金178,291.66元,尚欠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质保金459,240元,合计尚欠原告工程质保金637,531.66元,至今未返还。
另查明,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经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双方签订的《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工程概(预)算书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凤凰新城二期A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和《凤凰新城一期区B景观道路接转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结算了工程款,且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并尚欠部分工程质保金未返还的事实没有争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涉案工程尚欠的工程质保金及逾期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所抗辩主张的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涉案工程质保金未返还的事实存在,涉案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且已经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尚欠原告的工程质保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质保金637,531.66元,并分别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工程质保金178,291.66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工程质保金459,2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宏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