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86,779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工商登记、房产、工资性收入、车辆、房屋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商调查,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林地、农用机械、******等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活动;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2022)吉2426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