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法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江站,男,28岁。
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佳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