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江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佳民仲字第3号
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站,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站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站经协商处理纠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200元,余款返还申请人。
审判长刘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