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佳民仲字第4号
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男经协商处理纠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200元,余款返还申请人。
审判长*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