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695号
原告: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3层3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张智浩。
被告:北京国建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5号楼9层913。
法定代表人:王进。
原告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金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北京京诚华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