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河北涿州人,身份证地址:河北省涿州市,系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良云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县召夸镇母召线沙林变电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者孝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彝族,1972年3月1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室,系陆良云隆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兼销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良云隆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3元,退还上诉人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时劲松
审判员敖显外
审判员余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