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6民初1199号
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5885439T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同业高耐磨材料厂与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辽N××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