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运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162号

原告:北京运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功,周村新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理。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居民。

被告:淄博松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其栓,经理。

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经理。

原告北京运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松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北京运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施工设备工具一宗,价值1139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淄博松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淄博松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将从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处转包的位于宁夏平罗县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回转窑砌砖、打浇注料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带相关工具设备按时按量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扣押了原告的施工设备工具一宗。经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依据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受理被告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该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22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2018)宁0221破3号决定书、公告,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原告北京运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松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