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592号
原告: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110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保成,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1元(实收),由原告石嘴山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会
二○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洁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