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辖24号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2001202122X。
法定代表人:李鸿雁,代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轩,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工业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075973。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董事长。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诉称,2016年,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被告企业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1044万元,当时约定由被告企业到期足额回购股权(不超过24个月)。被告先后于2018年6月7日和2019年6月11日偿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购款144万元。后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朝阳市政府发文,要求朝阳市政府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还款。被告请求原告替该企业垫付了回购款900万元并按规定流程汇至省里。2021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尽快偿还原告。但至今未付,为尽快收回欠款,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0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涉及地方政府,不宜由该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故报请对本案提级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管辖权转移与提级审理的操作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提级管辖的报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颖慧
审 判 员  王淑华
审 判 员  张立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璐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