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工业园区1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21232075973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与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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