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与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工业园区1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21232075973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与朝阳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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