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代成,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川190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1428元,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届满或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二、查封担保人罗从君、李俊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处分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以被申请人按(2021)川1902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支付了人民币501428元,为此,特申请解除对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1428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罗从君、李俊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处分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142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罗从君、李俊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处分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黎臻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邓如山
书 记 员 陈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