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顶礼,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代成。
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1428元。罗从君(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09××××)、李俊兰(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11××××)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巴中中交川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1428元,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届满或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罗从君、李俊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处分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黎臻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如山
书 记 员 陈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