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3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当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8119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60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2829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139674。
法定代表人:*全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48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履行保证金本金153620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损失,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2523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276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于2018年2月9日诉讼阶段保全轮候第一顺位查封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鹭江道西北北侧“2011P15”地块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2020年1月16日轮候冻结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过户手续;于2020年1月21日轮候72顺位查封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鹭江道北侧邮电大厦项目用地,并向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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