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兴虹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661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虹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兴虹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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