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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8822号
原告: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国,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当店1号。
法定代表人:郑祖仕。
原告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 妍
书 记 员  黄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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