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8民初2183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法定代表人:郑祖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陈本官,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王亮,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桐宸公司)与被告***、***、***、陈本官、王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本官、王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本官、王亮对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荣渔业有限公司就(2018)闽0128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下未能清偿的债务(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243.44万元、律师费2万元)在***、***、***、陈本官、王亮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其中,***应出资10500万元,***应出资3750万元,***应出资750万元,陈本官应出资490万元,王亮应出资450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陈本官、王亮负担。事实与理由:桐宸公司与福建省中港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港公司)、福建鑫荣渔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闽0128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桐宸公司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赔偿违约金243.44万元、支付律师费2万元,鑫荣公司对中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已于2019年8月8日生效,但中港公司与鑫荣公司均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因此,桐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28执2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中港公司、鑫荣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系中港公司的股东,陈本官、王亮系鑫荣公司的股东,该五人均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上述五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其所在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陈本官、王亮未作答辩。
桐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闽0128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128执2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港公司内资企业登记表、鑫荣公司营业执照、鑫荣公司股东会决议、鑫荣公司章程、中港公司出资情况等证据,***、***、***、陈本官、王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桐宸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桐宸公司诉中港公司、鑫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闽0128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荣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中港大厦装修工程总承包施工协议书》;二、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档次的3倍计至实际退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三、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43.44万元;四、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五、福建鑫荣渔业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平潭县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中港公司与鑫荣公司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桐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28执2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中港公司、鑫荣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港公司于2007年8月6日成立,股东分别为***、***、***,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其中,***认缴10500万元,***认缴3750万元,***认缴7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7年8月6日前。鑫荣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现有股东为陈本官、王亮,注册资本为5000万,其中,陈本官认缴500万元,实缴10万元;王亮认缴4500万元,实缴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2年11月1日前。
本院认为,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在公司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桐宸公司以单个债权人名义请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势必触及到公司、股东、全部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港公司、鑫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破产规则来解决,更能公平兼顾全体债权人利益。况且,案涉债务并非桐宸公司基于对中港公司、鑫荣公司出资额的高度信赖而缔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桐宸公司作为债权人以中港公司、鑫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陈本官、王亮提前缴纳出资,并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36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才华
人民陪审员 郑 强
人民陪审员 郑辉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燕琴
书 记 员 施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