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12号7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81192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鑫荣花苑A幢D04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830577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执行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订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社会保险费76912元、延迟履行债务期间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