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870号
申请人:***,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洪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与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曾**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应以其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为保全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军的银行存款281,65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281,650元的其他等价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