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2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洪军。
被执行人:*洪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军的银行存款58.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军价值共计58.7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