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23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洪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芦溪镇。
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洪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洪军、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赣032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元,并就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32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