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恢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谢洪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303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243245.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832.45元。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2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并依法查封,属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萍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作出(2020)赣0303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