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西荣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1470836XM。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一社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谢洪军。
宜春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申请人江西荣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宜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起函,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荣华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若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其他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荣华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