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14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代理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谢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谢洪军,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芦溪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30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5840.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37.61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10日执行到位98168.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制作并送达直接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埠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分公司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冻结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
7、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制作并送达直接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板桥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州区公司的财产。
8、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冻结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板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后,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板桥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本院正在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该存款暂无法处置。
8、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20)赣030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天兰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