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代理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被执行人:谢洪军,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赣030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直接执行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埠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埠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分公司系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埠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分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祝光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