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209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各,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江西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146788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大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46750。
法定代表人:*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黄正各、黄令和与被告江西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各、黄令和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正各、黄令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黄正各、黄令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