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821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01月0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0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江西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821执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