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670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厦门市第九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里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342661021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昱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77号之十六后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0964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第九幼儿园、厦门昱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