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2593号
原告:**生,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昱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77号之十六后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0964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生与被告厦门昱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生于2018年8月13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