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醴陵皇家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皇家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能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醴陵皇家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民终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57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6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06.22元,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伟平
审判员  李振兴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