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民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5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民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72918861。
法定代表人*集体。
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7670416-6。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62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民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将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名下也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民高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民高电气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苏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