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509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32590。
法定代表人:夏进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鹏、张强(实习),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5627。
法定代表人:邓保财。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检测费410000.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2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201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11执10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汝建国
执行员  张云奔
执行员  顾金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