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骅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浙0402民初201号
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骅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鹏、俞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桩基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原告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检测任务并提交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并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用,原告为此提供了桩基检测合同、由被告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结算申请单、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提供反驳意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约定,待桩基测试完成并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支付全部的测试费用,但并未进一步明确检测费用的支付期限,故被告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位于嘉兴市××路西侧鑫汇广场工地项目提供桩基检测业务,为此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了桩基检测合同一份,约定测试总费用按固定总价方式记取,为11万元,于合同生效后桩基测试完成并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检测业务。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有关“鑫汇广场项目桩基检测费用结算申请”,原告载明其已于2014年8月5日前全部完成了桩基测试并提交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并于2014年10月14日开具了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万元已交付被告,被告应待桩基测试完成并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支付全部测试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检测费用,故请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结算检测费用共计11万元整,对于上述结算申请,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沈绍忠在“确认人”处签名及加盖了公章。 另查明,原告原名系嘉兴市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更名为现名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一、被告嘉兴骅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92元,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燕
书记员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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