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9867号
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7313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宁市星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5DT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星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